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管理办法,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属于团体标准,以中英文版同时出版发行。
第三条 负责标准的管理,统一管理学会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四条 成立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标准的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学会副理事长单位代表组成。工作委员会下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技委),负责标准化技术咨询与技术把关工作。
第二章 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 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1. 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组织制定实施办法;
2. 审批标准化规章和政策;
3. 审批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计划;
4. 审批标准;
5. 理事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学会秘书处负责,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提供技术支持。主要职责包括:
1. 提出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建议;
2. 提出标准化规章、制度草案;
3. 提出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计划;
4. 组织召开标准工作委员会会议;
5. 工作委员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标技委的主要职责包括:
1. 审议学会的标准体系表;
2. 审议学会的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年度标准立项计划;
3. 负责学会标准的技术审查;
4. 开展学会标准化培训、标准宣贯和技术服务;
5. 承办工作委员会委托的其它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标技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秘书处负责标准制定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 提出标准体系表;
2. 提出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年度标准立项计划;
3. 承担年度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技术审查组织和报批等工作;
4. 组织标准出版工作,负责标准成果申报;
5. 承办标技委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九条 标准的制定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报批、编号、调整终止、批准发布、备案、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具体按《标准制定管理细则》开展。
第十条 工作委员会负责批准标准的立项和发布。委托标技委秘书处负责组织标准的起草、审查、报批、编号、备案、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
第十一条 经批准立项的标准,由标技委秘书处公开征集标准编制组的参与单位。
第十二条 标技委秘书处负责将标准征求意见稿通过核学会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一个月。
第十三条 标技委负责对标准的送审稿进行审查,获得参加标准审查人员3/4 以上赞成票的通过审查。
第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标准的报批稿进行审批,获得工作委员会成员3/4以上赞成票的通过审批。
第十五条 标准的版权归所有。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负责标准的编辑、出版和发行等工作。
第十六条 标准的编制经费由参与标准编制的单位共同承担,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筹集项目经费。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七条 标准为自愿性标准,核学会会员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凡是采用标准的单位应自愿接受的监督。
第十八条 标准已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学会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是标准实施的主体,应积极创造条件,主动采用标准,保障标准有效贯彻实施。
第二十条 鼓励采用核学会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反馈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标准制定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标准制定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根据《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报批、调整终止、批准发布、编号、备案、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三条 任何会员单位和会员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提出制定标准立项申请,并填写《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1)。标准立项主要采用以下方式提出:
(一)会员单位或会员个人提出的立项建议;
(二)根据行业的发展需要所提出的立项建议;
(三)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的立项建议。
第四条 标准立项申请由核学会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受理,经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审查后报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报送材料包括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表2)和标准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 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年度立项建议,报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团体标准中英文版同步制定,如标准制定为采标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不制定英文版。
第三章 起 草
第七条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技委)秘书处负责组建由会员单位和专家组成的标准编制组,起草标准。标准起草单位至少不能少于两家。
第八条 标准编制组应积极吸纳科研、生产、用户等方面的单位和专家参加。
第九条 标准编写应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十条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1.工作简要过程,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等;
2.标准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理由;
3.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4.主要试验验证情况和预期达到的效果;
5.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6.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7.废止现行标准的建议;
8.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标准起草完成后,标技委秘书处通过公函和网站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收集的意见反馈给编制组,由标准编制组汇总处理,并填写《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3),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二条 标技委秘书处负责组建标准审查组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要有会议纪要)和函审(需填写《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和《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分别见附表4和附表5)。
第十三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组由标技委委员、相关单位的代表和熟悉本标准技术领域的专家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包括被审查标准的起草人。标准送审稿审查组一般不少于9人。
第十四条 审查标准时,必须有参加审查专家的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如标准一次审查未通过,可进行二次审查一次。
第五章 报批
第十五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由编制组整理成报批稿及有关附件,报送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报批材料经复核后,符合要求的,填写《标准申报单》(见附表6)报送标准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报送文件包括:
1.报批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7);
2.标准申报单;
3.标准报批稿;
4.标准编制说明;
5.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6.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及《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7.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或译文。
第六章 调整终止
第十六条 标准二次审查没有通过者,该项目编制工作终止。
经立项的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如出现技术困难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标准制修订不能继续的,由编制组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调整/终止原因说明,填写《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表8),报标准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第七章 批准和公布
第十七条 标准由标准工作委员会批准和发布。标准工作委员会在审批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技术问题,暂缓审批。由标技委秘书处组织专家对标准工作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后,再提请标准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标准由统一编号。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代号组成。
T/CNS(标准代号) xxxx(标准顺序号)—xxxx(年代号)
第八章 出版和发行
第十九条 标准出版和发行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负责。
第二十条 标准公布后,标准文本至少应在标准实施前1个月出版发行。
第二十一条 标准出版后,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应将标准样书两份送标准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九章 复 审
第二十二条 标准实施后,应根据核科学技术发展和会员单位的需求定期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三条 复审结果报送标准工作委员会审批。标准复审报送文件包括:
1.标准复审工作总结;
2.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见附表9、10、11、12);
3.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13)。
第十章 修订、修改
第二十四条 标准执行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或补充计划。当标准的技术内容只作少量修改时,以《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见附表14)的形式进行修改,按本细则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的审查、报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修改报批文件包括:审查纪要和《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二十六条 标准修改通知单由标准工作委员会批准公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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