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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工作者应当遵从哪些“禁止性义务”?
发布日期:2020-07-23    发布:

导 读

 

根据2018年中国科协精心筹划办好一批实事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以科技工作者为本位组织编写《科技工作者法律实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向科技工作者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科技工作者法律意识,培育科技工作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能力。


《手册》本着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的原则,聚焦当前科技工作者所关心的重点、热点和重要政策要点,采用问答式,总共5章,138问,每道题统一包括三部分:答案、释义、依据。各问题依据最新的法律文本和政策文件,力求满足科技工作者的切实需要。

 科技工作者在科研立项、科技成果 

 的评审、鉴定、验收和奖励等活动中 

 应当遵从哪些禁止性义务?

赶紧下滑get重要知识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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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案


广大科技工作者在科研立项、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验收和奖励等环节中进行科技活动,应当遵从如下禁止性义务:

 

(1)禁止滥用抽象性用语;

(2)不得随意使用夸大性用语;

(3)坚决制止弄虚作假行为;

(4)不得侵占他人成果;

(5)针对高校科技工作者的具体禁止性义务。



释 义


1.科技工作者应当遵从的具体禁止性义务

1.1

 

禁止滥用抽象性用语。

《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相关的评价结论要在充分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或者检索证明材料基础上,对评价对象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内涵进行全面分析,不得滥用“国内先进”“国内首创”“国际先进”“国际领先”“填补空白”等抽象的用语。这是对科技工作者在科研活动中坚持严谨性、诚实性的要求。一方面,针对其科研活动给出严谨的,踏实的,非含糊其辞的评价,是对科技工作者本身应当具备的严谨科学态度的强调,这也是我国科学研究要取得实质性进步,科技工作者所必须具备的重要素养;另一方面,如实反映其科技活动水平,是科技活动诚实守信原则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加强科技工作者本身的思想道德建设。

1.2

 

不得随意使用夸大性用语。

《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未经规定程序进行验证或者鉴定的研究成果,不得随意冠以“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或者“重大科技成果”等夸大性用语进行宣传、推广。对于研究成果进行科学慎重地描述,旨在帮助建立良好的科研工作者形象,加强民众对我国科技建设的信任,并且防止某些对于研究结果的不当甚至是恶意解读在社会上广泛宣传,引起不安。对于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意义深远。

1.3

 

坚决制止弄虚作假行为。

《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用不正当手段拔高或者贬低他人成果水平以及不认真负责、不实事求是、在评价活动及其结论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当坚决制止。”这一点是希望科技工作者在做到“律己”的同时,也能够对同行业中可能出现的不良风气积极加以阻止。将科研人员对其科研项目的责任心,逐步扩大到对科技研发行业,乃至整个国家科技建设的责任感。

1.4

 

不得侵占他人成果。

《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要按照对科技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合理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未参加研究或者仅从事辅助性、服务性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入排名顺序,侵占他人应得的权益。”针对科技成果署名排名不公正这一普遍存在的现象,此文件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倘若这一不公正情况持续存在,势必导致部分行业败类坐享其成,打击真正做实事的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国家科研发展将因此止步不前。此项禁止性义务的规定,要求科技工作者诚实、合理地评价自己所贡献的科研成果,同时对他人成果予以尊重。

1.5

 

针对高校科技工作者的具体禁止性义务。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第二章第七节基本沿袭《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一)、(二)、(三)款禁止性义务内容。强调了高校科技工作者应当尤其注意其科研活动中的行为,不触碰底线。这就要求高校科技工作者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的科技行为,严守诚实守信的准则,时刻以以上禁止性义务的内容规范自我。


2.规定科技工作者禁止性义务的意义

 

科技工作者掌握着普通大众所不具备的科研知识,作为科研项目的研究者,其科研活动对于项目的推进和完成,乃至国家整体科学技术水平的推动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科研人员在享受国家给予的资金和技术等诸多方面支持的同时,也应当规范其科技活动行为,遵从法定的禁止性义务。这些禁止性的义务体现在科技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如科研立项、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验收和奖励等环节中,对于科技人员的活动给出了全方位细致的规范,科研人员只有以这些规范要求自身,方能就其科研活动得到国家的支持与认可,其科研成果方能在科技建设中发光发热。


依 据

(1)2010年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写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第二章第七节;

(2)1999年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共同制定的《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999〕524号)第五条。

来源 | 法律服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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